醫護也是人,應限制其工時
2012年5月9日 自由時報電子報
◎ 錢建文(彰化基督教醫院兒科部部長)
醫事處長石崇良面對醫師要求納入勞基法的訴求時說,醫師工作有其特殊性,限制工時之後,將有害病人安全。事實真的是如此嗎?
一九八四年五月的紐約,一位名叫Libby Zion的十八歲少女在一家醫院的急診室中去世。她的父親一狀告上法院,雖然最後敗訴,但是法官在判決書中說,Libby Zion之所以年紀輕輕就往生,部分原因來自於值班醫師過勞所致,因此建議應該做相關立法。紐約州當局於是在一九八九年全美第一個立法,規定醫師每週工作與值班的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小時,這也就是一般所謂的Libby Zion法。更進一步的在二○○三年,美國醫學教育評鑑委員會(ACGME)規定,美國全國的教學醫院,都須遵守Libby Zion法。石處長是醫品病安專家,不可能不知道這個故事。而處處學美國的台灣醫學教育,強調住院醫師要有ACGME定的六大核心能力,卻對工時的相關規定避而不談,也同樣令人匪夷所思。
護理人員也有和醫師類似的遭遇。美國研究在一般外科病房,護理師最適合照顧的病人數,不論白班小夜班還是大夜班,都是四人。每增加照顧一人,病患的死亡率就會增加7%。因此美國加州立法規定「護病比」1:4。台灣衛生署卻只用「醫院評鑑規範」護床比,包括馬總統一直在說的1:3,指的也是護床比。但是護床比的規定漏洞百出,醫院雇用的護理師不一定用在臨床照顧病人,台灣的醫院評鑑又常被詬病淪為形式主義的表面功夫,用醫院評鑑的方式規範護床比有用嗎? 為什麼不直接立法規定護理師直接照顧病人的上限?
醫護過勞真的會造成病人安全危害嗎? 答案絕對是肯定的,在每次轟動全國的醫療新聞中,多少都有這個因素在內,而且會上新聞的事件,只是冰山的一小角而已。二零零九年七月,宜蘭羅東博愛醫院護理師更換病患點滴時,誤將C床病患的盤尼西林,加到已知對此抗生素過敏的B床的點滴中,產生過敏反應而病危。當時此病房大夜班的護理師人數為四人,要照顧的病患人數為57人。當這一類的事件發生後,我們的衛生署官員總是會說,我們有某某法律,可以來「伺候」這個醫護人員。但是在有問題的制度之下工作的醫護人員所犯的錯誤,衛生署自身才應該是最需要負責的單位。
醫療工作與其他行業有一點很大的不同,醫療從業人員的勞動條件,影響的不只是勞動者自身的勞動人權,更會深刻的影響醫療品質與病人安全。而護病比與住院醫師責任工時,可以說是醫療品質與病人安全的基石,沒有這兩個基石,醫院評鑑就是惘然的。因此制定相關規範是政府衛生主管機關無法迴避的責任。
也期待全國公民一起來參與病人安全的推動,為了自己與後代的健康人權,要求政府積極制定保障醫療勞動人權的政策。也希望台灣法官審理醫療糾紛事件時,能如同二十多年前的紐約法官一般,要考慮到政府的責任。更期盼立法院能將相關規定法制化,讓醫護能在更安全的醫療體系之下工作,病人安全也才能得到更完善的保障。
◎ 錢建文(彰化基督教醫院兒科部部長)
醫事處長石崇良面對醫師要求納入勞基法的訴求時說,醫師工作有其特殊性,限制工時之後,將有害病人安全。事實真的是如此嗎?
一九八四年五月的紐約,一位名叫Libby Zion的十八歲少女在一家醫院的急診室中去世。她的父親一狀告上法院,雖然最後敗訴,但是法官在判決書中說,Libby Zion之所以年紀輕輕就往生,部分原因來自於值班醫師過勞所致,因此建議應該做相關立法。紐約州當局於是在一九八九年全美第一個立法,規定醫師每週工作與值班的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小時,這也就是一般所謂的Libby Zion法。更進一步的在二○○三年,美國醫學教育評鑑委員會(ACGME)規定,美國全國的教學醫院,都須遵守Libby Zion法。石處長是醫品病安專家,不可能不知道這個故事。而處處學美國的台灣醫學教育,強調住院醫師要有ACGME定的六大核心能力,卻對工時的相關規定避而不談,也同樣令人匪夷所思。
護理人員也有和醫師類似的遭遇。美國研究在一般外科病房,護理師最適合照顧的病人數,不論白班小夜班還是大夜班,都是四人。每增加照顧一人,病患的死亡率就會增加7%。因此美國加州立法規定「護病比」1:4。台灣衛生署卻只用「醫院評鑑規範」護床比,包括馬總統一直在說的1:3,指的也是護床比。但是護床比的規定漏洞百出,醫院雇用的護理師不一定用在臨床照顧病人,台灣的醫院評鑑又常被詬病淪為形式主義的表面功夫,用醫院評鑑的方式規範護床比有用嗎? 為什麼不直接立法規定護理師直接照顧病人的上限?
醫護過勞真的會造成病人安全危害嗎? 答案絕對是肯定的,在每次轟動全國的醫療新聞中,多少都有這個因素在內,而且會上新聞的事件,只是冰山的一小角而已。二零零九年七月,宜蘭羅東博愛醫院護理師更換病患點滴時,誤將C床病患的盤尼西林,加到已知對此抗生素過敏的B床的點滴中,產生過敏反應而病危。當時此病房大夜班的護理師人數為四人,要照顧的病患人數為57人。當這一類的事件發生後,我們的衛生署官員總是會說,我們有某某法律,可以來「伺候」這個醫護人員。但是在有問題的制度之下工作的醫護人員所犯的錯誤,衛生署自身才應該是最需要負責的單位。
醫療工作與其他行業有一點很大的不同,醫療從業人員的勞動條件,影響的不只是勞動者自身的勞動人權,更會深刻的影響醫療品質與病人安全。而護病比與住院醫師責任工時,可以說是醫療品質與病人安全的基石,沒有這兩個基石,醫院評鑑就是惘然的。因此制定相關規範是政府衛生主管機關無法迴避的責任。
也期待全國公民一起來參與病人安全的推動,為了自己與後代的健康人權,要求政府積極制定保障醫療勞動人權的政策。也希望台灣法官審理醫療糾紛事件時,能如同二十多年前的紐約法官一般,要考慮到政府的責任。更期盼立法院能將相關規定法制化,讓醫護能在更安全的醫療體系之下工作,病人安全也才能得到更完善的保障。